Melissa Castro Wyatt在3月7日的《华盛顿邮报》上讲述了自己在中国的无奈遭遇。Wyatt想收养一名来自中国中部乡村的残疾孤儿,但因为她同性恋者的身份,遭到了中国领养中心拒绝:《中国婚姻法》不承认同性婚姻,且根据中国卫生部的《中国精神病分类和诊断标准》条例,同性恋属精神疾病,违背社会公德,因此同性恋者不能收养中国孤儿。
涉及跨国领养,2005年中国就已签署《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海牙公约)》。该公约的第一条即阐明其立约原则,“缔约国制定保障措施,以保障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和保障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基本权利”。所谓“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考察收养者能否给予儿童充足的教育、关怀和情感上的温暖,而非仅因为歧视同性恋,就否决儿童的被领养权。
目前已有67个国家签署《海牙公约》,尽管没有规范同性恋者跨国收养的实施细则,同样是签署《公约》的美国,法官们更看重的是收养家庭能否提供给儿童最优的成长环境,而非性别组成。即使在去年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多州也早已通过判例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收养权。
(抽文)美国同性恋收养权的合法化与同性婚姻合法化共同走过了平权抗争之路。
1990年,三对年轻的同性恋人向夏威夷州卫生部提出结婚申请遭拒,以Ninia Beahr为代表的六个年轻人把夏威夷州卫生部长John Lewin告上了地方法庭,结果败诉。1993年,Beahr等人上诉至夏威夷最高法院。夏威夷最高法院援引平等权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 ERA)中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认为剥夺 Beahr等人的平等婚姻权,违反了州宪法,撤消了之前的判决。这是全美首个认同同性婚姻的法庭意见,引发了美国同性婚姻宪法权利的争论,同性平权开始以政治事件进入美国公众意识。
1996年9月10日,巡回法庭重审此案,被告也顺延到新上任的卫生部长Lawrence Miike。被告辩称同性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会受到不良影响,原被告双方都引用了心理学家与社会学家的专家意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尽管法庭辩论激烈,但在当时尚未有明确证据证明同性恋家庭培养的孩子一定有问题。巡回法院法官判定:“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培养,特别是关爱和照料才是决定孩子身心健康最重要的因素,而不能以性取向作为评判资格的标准。如果他们能够悉心照顾子女,就有权收养儿童。”不过这项判决在当时普遍保守的婚姻观中引起了广泛争议,夏威夷州立法机构提出了一部“有关婚姻的修正案”,建议“对夏威夷宪法第一条进行修改,以明确立法机关有权将婚姻限制在异性之间”,同时给未来的改革者留有余地。第二年春,夏威夷州民众通票正式通过。
1996年法官当时依据的专家意见主要靠零碎的抽样调查,对“同性收养权”最多也仅停留在争议和质疑上,直到2010年斯坦福大学社会学副教授Michael Rosenfled公布大数据样本的调查报告。
(抽文)学术研究同样支持同性伴侣的平等收养权,同性伴侣家庭与异性婚姻家庭抚养的子女并无差异。
Rosenfled抽取了2000年美国人口普查样本的5%,其中包括3502个与同性恋父母生活至少5年的孩子,以及超过70万个来自其他家庭类型的同龄儿童,对比研究同性、异性家庭中孩子在学校的课业表现。在计算了样本中儿童的年龄与所在年级平均年龄的差值,比较各种家庭形态中儿童的留级率后,Rosenfled发现生长在任何形态家庭中的儿童都要比福利机构好:在忽略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已婚异性恋伴侣的孩子留级率是最低的,为6.8%。男同性恋伴侣的小孩的留级率是9.7%,女同性恋伴侣的小孩的留级率是9.5%,差异并不明显。但生长在社会福利机构的小孩留级率陡增为34.4%,少年监狱或感化机构的则高达78.8%。
不仅如此,Rosenfled还建立一个更加复杂的对比模型,加入了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孩子的出生地、是否残疾、种族皮肤、学校类型等多个变量计算留级率,同性家庭与异性家庭的差异更缩小了,仅有0.12%-1.13%的差距。这说明,在多因素的现实情况中,同性、异性对孩子课业水平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与父母的社会经济地位的相关性更大。
同样在2010年“FrankMartin Gill诉佛罗里达州卫生部”案,使得美国最后一个“同性恋收养非法”的州也因条款违宪,宣告了“禁止同性恋者领养孩子”歧视性条约的终结。
佛罗里达州居民Gill自2004年就开始向当地政府机构申请领养两个男孩,政府因Gill的同性恋身份,以本州法律“禁止同性恋者领养孩子”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Gill和同性恋伴侣遂将政府机构告上法庭,初级法庭在2008年裁决Gill胜诉。
2010年9月,佛罗里达州政府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坚持认为让Gill领养孩子的风险太大,重新提起上诉,并聘请了心理学专家George Rekers为此出庭作证。Rekers举证说明被同性家庭收养的孩子“可能有更活跃的性行为”、“可能受到更多的外来嘲笑和欺侮”。但这位专家不久就被媒体爆出与一些反同性恋的宗教组织关系密切,又被称为“反同性恋专家”。
最终,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第三地区上诉法院裁决该州的法律违宪,维持了地方法庭两年前的原判。法官认为机构在评估领养人资格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考量原则,而Rekers的证词立场令人怀疑,州政府机构“同性恋家庭可怕”的证据更没有说服力;禁止同性恋者领养孩子违反宪法的平等权利条款,这项自1977年开始执行的条款随即失效。
因此,相比中国收养中心“同性恋是精神病”的简单歧视,美国法庭考量收养家庭的条件是否对儿童利益最大化才是对孩子命运的负责,同时通过案例判决,将同性恋者的收养权坚定地归为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利。
(抽文)在全美同性婚姻合法之前,采用民事结合模式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州,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除身份权之外的一应权利和保障,包括收养权。
同性伴侣间的“子女监护与抚养权”,因为在现实的同性恋家庭中,选择收养无血缘关系儿童的只是少数,同性关系中孩子的主要来源是其中一方在之前的异性恋关系中自然生下来的,真正的问题在于同性伴侣之间孩子的收养问题。根据美国社区调查(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在2010年发布的“同性伴侣家庭调查报告(Same-Sex Couple Households)”,有近五分之一(115000个)的同性家庭有孩子,其中84.1%是自己生的孩子,他们或许是双性恋者,或许为了迎合社会和家庭的压力而去跟异性交往生子;而真正收养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仅有15.9%,占绝对少数。再看Solomon、Rothblum和Balsam在2004年的对美国佛蒙特州同性婚姻的研究发现,34%的女同性恋者和17.9%男同性恋者有自己的孩子。在缔结婚约的同性伴侣中,19.3%的女性和10.6%的男性带着来自上一段婚姻关系中的孩子加入了新家庭。
在美国同性恋者争取“收养合法”的平权运动中,一些州通过“民事结合”的合法同性伴侣关系,默默地实现了这一多数群体的诉求。例如2000年佛蒙特州通过《民事结合法案》,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同等权利,家庭关系法有关异性婚姻中“子女监护与抚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事结合”的同性伴侣,这意味着同性伴侣享有对新家庭中子女同等、合法的监护和抚养权。2003年11月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就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部(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做出判决,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州宪法的平权原则。判决生效后,马萨诸塞州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婚姻配偶相同的收养权。2005年,康涅狄格州议会通过《民事结合法案》,该法案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案,同性结合者享有异性婚姻配偶享有的300余种权利和保障,包括收养权。